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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4lm礦燈廠家 可充電大功率LED強光礦燈 鋰電池礦燈
適用于礦業(yè)、隧道工程、夜間電力通訊、公路、鐵路的施工與搶修,夜間外出作業(yè)割膠燈以及抗洪救災及海洋船舶使用。
主要技術參數(shù):
額定容量Ah5.5
電壓v3.6
電燈時間20h以上
LED光源
額定電壓3.3V
主光源電流300mA
點燈11h
重:460g
電池循環(huán)次數(shù):500次
礦燈型號主要有:KL4LM、KL5LM
巷道燈型號有:DGS15、DGS18、DGS24、DGS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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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燈是礦用燈具或工礦燈具的簡稱,礦井里用的特制照明燈具的統(tǒng)稱。
適用于煤礦井下有瓦斯(甲烷族)煤塵爆炸危險的場所;井底采區(qū)巷道,亦可在有淋水較大的基建礦井巷道及硐室中使用。
主要用途:用于礦山、石油、化工、鐵路、運輸、倉儲等存在易燃易爆可燃氣體的環(huán)境中安全照明、搶險救災照明。
1.2.2 特別適合煤礦井下、隧道及各種地下工程、人防工程。 1.2.3 適用人員:管理干部、安全檢察人員、通風管理人員、機電維修人員及井下流動作業(yè)人員。
礦燈由燈頭殼和安裝在燈頭殼內的反射器、 燈泡、 燈面玻璃、 燈頭圈等零部件組成。
礦燈的額定電壓應不大于6V, 額定電流應不大于1.5A,額定功率應不大于6W
鋰電礦燈為攜帶型,由燈頭、電纜和蓄電池( 包括鋰離子蓄電池、 安全保護裝置和蓄電池槽等) 構成,燈頭內至少設有 2 個光源, 燈頭可固定在礦用安全帽上。適用于石化、電力、礦井、消防、冶金等易燃易爆場所作為移動照明。
充電注意事項
1、 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
3、當電池不需要繼續(xù)充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º,切斷充電回路。
4、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º。
5、充電前應仔細檢查透氣蓋是否堵塞,保持排氣暢通,發(fā)燈前檢查緊固件,不許松動。
6、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2小時,充電電流降至0.1安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7、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礦燈領用、發(fā)放考勤制度
一、 為了加強礦燈的收發(fā)管理,礦燈的領用必須實行定人、定燈、定收燈窗制度,礦燈鑰匙不得轉借他人使用,若礦燈鑰匙丟失,須立即向燈房掛失,并交錢更換礦燈鎖。
二、 本礦燈房管理方式采用:"礦燈上鎖制"由礦燈使用人員下井時,自行到充電房開鎖領取,鑰匙自行保管,燈房留一把,以便于維護。
三、 領取礦燈時必須依次排隊領取礦燈,礦燈使用必須實行"三固定""二對號"若本號礦燈有故障且不能立即修復使用時,只能領取機動燈,救護隊的礦燈非救護隊員不得發(fā)放領取。
四、 凡下井員工實行一人一燈制,對臨時用燈或外來人員采用由礦調度室開條向充電房暫借礦燈使用的辦法。
五、 每個下井員工取燈時,應對亮度和外觀進行檢查,有不合格者,應立即通知充電工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不完好的礦燈出機房下井。
六、 礦燈在上架充電前,充電工要進行檢查,符合上架充電條件后再上充電架,上架時應注意電流表指示,等表穩(wěn)定后方可離開,如表針指示不正常應及時通知礦燈房值班人員。
七、 嚴禁將礦燈帶回家去作與工作無關的照明,違章罰款。
八、 嚴格執(zhí)行礦燈考勤,并累計出勤數(shù),不得漏考,否則罰款,領取的礦燈出井后必須立即交還燈房,,使用時間超過16小時(特殊情況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礦燈過放電損失時,根據(jù)礦燈現(xiàn)行使用價值進行賠償。
九、 收回的礦燈要認真清洗檢查,不得缺件和損壞,并且做好紅燈登記。
十、 下井人員嚴禁私自拆卸礦燈,如發(fā)現(xiàn)有私自拆卸礦燈者,一律按失爆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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